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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5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 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 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条件

 

第六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东营市在管理期内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 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及自然科学奖一项前三位的人员;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及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一项的前二位、二等奖二项的前二位、三等奖二项的首位人员;获得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的人员,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一项的首位人员、二等奖二项的首位人员。

(三) 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相当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国家、省级奖项的前二位人员)。

(四) 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五) 在完成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 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教学效果突出,或科研成果显著:曾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特级教师等称号,是有推广价值的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的人员。

(七) 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八) 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 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

(十) 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一)  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全国纪录和多年保持全省纪录的著名教练员。

(十二)  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推荐。

(一)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区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东营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八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负责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人员的测试、初步评议工作。每个专业评议组由3-7人组成,可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专业评议组由专家组成。

专业评议组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专业评议组组成人员。

(三)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议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专业评议组提交的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评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审和考察情况向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对被批准的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人事局颁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和攻关中,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条  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600元的市政府津贴,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发放。

(二)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和20天的疗养待遇,由市人事局予以落实,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安置。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有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业绩和考核联系制度。

(一)建立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间的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分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东营市人事局对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二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事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   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   考核不合格的;

(三)   调往市外工作的;

(四)   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   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事局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待遇:

(一)   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   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损害或产生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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