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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人发[1999]66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积极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现将我局制定的《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市政府发布的第40号令,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市政府发布的《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并进行了严格考核(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教育和实际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自学。

二、中央、省驻东营单位凡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已颁发继续教育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未颁发有关规定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我方人员,参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三、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针对继续教育对象本人和继续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双方而言。

.继续教育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有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权利;

(2)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3)有对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5)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要服从单位统一安排, 遵守学习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6)学习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服务。

.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2)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经费和必要条件;

(3)督促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检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并与用人制度挂钩;

(4)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为单位服务;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

(6) 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予以查处和纠正,执行处理决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为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按职称系列确定本部门(单位)继续教育的主管机构,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承担下列职责:

1.制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3.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4.组织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学术讨论、经验交流和先进表彰等工作;

5.审查批准继续教育基地及办学的课程内容和计划安排,逐步形成条块结合的继续教育工程体系;

6.搞好继续教育管理队伍的建设。

六、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将继续教育纳入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规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编制本单位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

3.在组织实施《规定》的过程中,要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总结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妥善解决本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在继续教育中的纠纷;

七、制定各级继续教育规划、计划,要同本地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相结合,与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规划相衔接,时间以三年为一周期。

规划内容主要包括: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分析,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与主要任务,以及实现规划的主要措施等。

八、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拟定本系列各级职务岗位的知识能力规范,设置继续教育课程或科目指南和提出考试、考核办法,具体要求是:

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规范的编制要以我市一个时期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为目标,以本系列现有专业技术队伍素质的状况为基础,以提高现有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缩小我市科技、经济同省内外发达地区的差距为重点。

确定继续教育课程或科目指南,主要依据我市目前和国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的差距,同时考虑各学科相互渗透的特点,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若干课程或科目,分别确定课程所需的课时数,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修订。为检查培训或自修的质量,要根据效益评估提出具体的考核办法。

九、《规定》提出的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特设的计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1.凡按《规定》权限,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培训、进修、研修、学术会议和讲座或自修,经考核、考试证明合格,以及所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取得科技成果或有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

2.参照继续教育课程或科目指南所列范围内培训、进修或研修,以及参加经单位组织批准的各科学习,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学习时数,每5学时折算1学分。

3.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按每日5学时折算1学分。

4.单位举办的学术、技术讲座,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列的证明折算学分。

5.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20学分。

6.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持考察报告或总结,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1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20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为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为35学分;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为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加5学分。

7.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成果,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分:

县级成果:10学分;

市地级成果:15学分;

省部级成果:20-25学分;

国家级成果:25-30学分。

8.学术、技术论文在市地级刊物上发表计5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计10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计15学分;在国际刊物上发表计25学分(均按一篇计算,多者可累加)。

9.论、译著由市地级出版采用的计15-20学分; 省部级出版采用的计20-30学分;国家出版采用的计30-40学分;合著,根据每人工作量,按比例分别计算学分。

十、参加各种在职对口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视为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全国统一自学考试的,凭单科考试合格证,每门计5学分。

十一、《规定》中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安排累计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时间,可以当年完成,也可以多次脱产或连续半脱产完成,还可以二、三年合并集中完成。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时间按日计算,即占用八个工作小时为一日。到外地接受继续教育的,旅途时间除外。除经单位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对口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岗位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给予其每年两周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外,下列情况不得计入《规定》所指的学习时间之内:

1.完全占用业余时间的学习;

2.工作调研和查阅资料等。

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每三年编制一次继续教育规划,对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形式、目标、经费等均作出具体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十二、《规定》中所列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试,是指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为本系列设置的继续教育课程或内容、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修后,按《规定》考试权限组织的对自修课程或内容的考试。

十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是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 也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晋升或续聘时,在任职年限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继续教育学分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十四、为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为今后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续聘提供依据,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十五、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办法如下:

1.全市在职的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册。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填写证书发放登记表,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领取证书。

3.证书县区的由县区人事局、市直的由市系列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单位)主管机构统一保管使用。

4.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损坏、遗失,单位应及时凭证明向人事部门申请补发。

十六、证书登记

1.证书登记手续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机构负责统一办理。 

2.专业技术人员凡取得学分的继续教育情况,均应进行登记。

3.各业务主管机构(单位)持有关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到相应县区人事局或市相应系列主管部门签证,并填写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 

4.签证需由签证部门负责人签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否则无效。

5.证书登记每年于56月份,1112月份登记两次。   

6.证书登记要严格按本《细则》学分折算计算学分,力求准确、清楚,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签证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七、为确保全市继续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培训质量,各部门(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否则不予登记学分。

十八、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察,由其所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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