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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东人字[2003]11号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部门):
职称改革工作自1992年转入经常化,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的使用问题
关于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省职改领导小组[1991]鲁职改字第7号和东人发[2002]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今后仍要继续严格执行。还没有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的单位,都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的结果,均作为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呈报评审材料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备案,须同时呈报有关考核材料。
二、关于评审委员会的调整问题
评审委员会的调整要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的规定执行。根据我市实际,评委会执行委员应为符合条件的本专业专家,行政领导一般不作为评委成员参加评审会议;各县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组建的初级评委会须经市人事局同意后,每年调整后的执行委员名单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关于评审材料的呈报问题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的规定,按照人事隶属关系,严格呈报部门及其权限,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呈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不予呈报。
四、关于任职资格证书的办理问题
按照评审权限,办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时间为下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布文件后的1-2个月内。县区属的以县区为单位、市直的以部门或独立单位集中办理。
五、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问题
1、聘任形式及权限: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批准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前提下,实行竞争上岗。凡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均由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如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则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
2、聘任时间:聘任的起始时间,是实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也就是颁发聘任书的时间,不是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聘任的终止时间,各单位要统一到一个固定的月份(教师可按学年作为一个聘任期)。
3、改系列聘任:因组织安排等原因改变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聘任岗位变动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经在现岗位经过一年左右的考察,如单位考核表明能够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其原评审资格可不变。改聘职务前后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4、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对于从外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到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在原单位已被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或已经评审取得了相应的任职资格,调入新单位后仍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由调入单位经过实际考察,确认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的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其任职资格后,再按聘任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脱产学习和病休人员的聘任:对脱离专业技术岗位参加培训或进修学习一年以上及因病休养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学习及养病期间,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待培训学习期满或病愈后,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聘任。
6、任职年限问题:任职年限是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年限,不等同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限。任职年限的起止时间,按单位行政领导正式聘任计算,即从被聘任的时间算起(以颁发聘任书日期为准),到聘任期满为止。
7、聘任期问题:为便于推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一个聘任期一般为1-3年。如因特殊工作需要,一个聘任期也可为4-5年。
8、通过全国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聘任问题: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中按规定聘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系列级别职务要求的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学分等条件。对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的,除符合以上要求外,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四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五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按规定,可聘任助理级职务,其他人员可聘任员级职务。
六、关于待聘人员问题
待聘人员是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了相应职务,而在聘任期满再行续聘时而未被聘任的人员。
对聘任期已满,而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待聘人员对待。单位要对待聘人员规定待聘期。待聘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应服从单位安排,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经过学习提高后可继续参加竞争聘任。待聘期满未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关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问题
被聘任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规定岗位职责的,一律从被聘任之下月起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但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应予解聘,其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待聘人员,从待聘之下月起,停发工资中活的部分。
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按鲁人薪[1998]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改系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考察期间可维持原任职务的待遇。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脱产学习和病休(一年以上)人员,在脱产学习和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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