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人字[2002]2号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全面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鲁人职[1998]3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与职数管理
各单位要依据省人事厅制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本着精干、高效、合理、优化的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各单位对设置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都要制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为竞争聘任,推行聘约管理打好基础;聘任职数由人事部门按规定确定,并实行综合职数管理。
二、 竞争聘任的范围与基本条件
(一)范围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程序,通过评审、考试或确职等方式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基本条件
1、上一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具有适应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知识技能和管理经验;
2、继续教育学分达标;
3、具备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竞争聘任的基本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一)基本程序
1、
成立竞争聘任委员会,竞争聘任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专家、职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
2、公布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的其它有关事项;
3、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竞争聘任委员会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4、经竞争聘任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测试、答辩、述职、民主评议等形式公开进行竞争;
5、竞争聘任委员会根据竞争结果,结合考核情况,排出应聘人员名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并及时填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备案表》,连同竞聘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6、签定聘约,办理聘任手续,并行文公布。
(二)有关注意事项
1、竞争聘任工作要在评审结果公布后的1-2个月内完成。一个聘期为1-3年。为保证竞争聘任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机关分流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直接聘任相应职务,不占单位岗位数额。待一个聘任期满后,再根据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和有关规定,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3、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续聘时可优先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3)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
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首位);
(4)受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5)获市级优秀青年人才称号。
4、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要求晋升高一级职务的,可不参加竞争上岗,不占岗位职数,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因不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而调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及待聘人员的工资,按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鲁人薪[1998]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凡出现辞聘、拒聘、解聘等情况,要及时报同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聘约管理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实行聘约管理。聘约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签定,单位与受聘专业人员各一份,存档一份。
根据需要和单位实际,聘约可请公证机构公证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终止时间或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度考核不及格;
4、严重失职、渎职;
5、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6、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7、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经本单位同意调出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提前解除聘约,会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竞争聘任的过程中发生人事争议,先经双方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无效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考核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各单位都要参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并在全体人员中公开。考核标准要指标化、数量化,确保考核结果准确、有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我市的年度考核意见执行。各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学年为一个考核年度。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低聘或调整工作。
六、聘后管理
在竞争聘任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单位要加强聘后管理工作。对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聘约规定,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促进他们不断提高素质,较好地履行聘约,并取得更大成就。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待聘人员管理。单位要对待聘人员规定待聘期。待聘期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待聘人员在待聘期满可继续参加竞争聘任。待聘期满仍未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竞争聘任工作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兑现工资待遇。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